(2014)文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军民、刘景龙与文登市汪疃镇白鹿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民,刘景龙,文登市汪疃镇白鹿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民。申请执行人刘景龙。被执行人文登市汪疃镇白鹿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文国,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军民、刘景龙与被执行人文登市汪疃镇白鹿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0)文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文登市汪疃镇白鹿屯村民委员会未能自动履行,其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区,我院将案件移送给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文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委托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