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张某某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034号申请人:陈某,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某,系陈某之子。申请人:张某,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张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某、张某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某于2015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某医疗费、误工费及陈某的电瓶车维修损失费合计2335元;二、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