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吕立谱与常州市武进兰陵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吕立谱。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兰陵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鸣凰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亚。申请人吕立谱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兰陵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兰陵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