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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0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冉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218号原告冉某,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森,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靳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冉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审 判 长  付德运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雷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