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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叶忠与李丛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李丛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叶忠,男,住敖汉旗。被告李丛志,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忠诉被告李丛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忠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忠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