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叶忠与李丛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李丛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叶忠,男,住敖汉旗。被告李丛志,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忠诉被告李丛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忠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忠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