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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黄成就与林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就,林志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英德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979号原告:黄成就,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林志威,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黄成就诉被告林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成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70元,由原告黄成就负担。代理审判员易典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