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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1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侯军田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军田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497-1号原告侯(候)庆年,男,1944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河集乡赵庄村28号。原告侯(候)军田,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河集乡赵庄村35号,系侯庆年之子。委托代理人曹秀梅,女,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侯军田之妻。被告侯(候)瑞年,男,195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河集乡赵庄村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年、侯军田与被告侯瑞年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庆年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庆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庆年撤回起诉。审判长  袁中勇审判员  李俊永审判员  付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兴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