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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秦X甲非法拘禁(2015)赣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X甲,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秭归县,身份证号码:42XXXX1985011****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XXX镇XXX村*组*号。2014年10月8日被抓获,同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智尧,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X甲及其辩护人吴智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5月18日以来,李X钰(已判刑)在赣县梅林镇赣县体育局宿舍的传销窝点进行传销活动,并担任该传销窝点的“管家”,期间,被告人秦X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并伙同李X钰、王X(在逃)为强迫被害人袁X华加入该传销组织,对袁X华进行非法拘禁达27天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X华的陈述,证人李X钰、王X、周X禄、钟X虹的证言,租房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杨林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甲为强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秦X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X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廖静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