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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黄贵雄与郑启耀、郑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雄,郑启耀,郑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黄贵雄,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一郑启耀,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二郑小香,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黄贵雄与被执行人郑启耀、郑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启耀、郑小香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贵雄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拍卖(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郑启耀、郑小香名下价值人民币XXXXX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