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胡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初字第00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2014年8月1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凤坤,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张凤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至8月19日,被告人胡某先后租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某室、某某室,在上述场地内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2014年8月19日晚,公安机关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某室查获参赌人员15人、收缴赌资人民币265100元。另查明,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了赌具牌九1付、箱子1只、赌资人民币500元及抽头渔利款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由证人刘某甲、归岐荣、张某甲、费某甲、费某乙、周某、朱某、张某乙、沈某、张某丙、方某、袁某、吴某、金某、徐某、杨某、刘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归某甲、刘某丙、刘某丁、臧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赌具、赌资照片、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目无法制,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暂扣的赌资、赌博非法所得、赌博用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