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桂珍、李文森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珍,李文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0号原告罗桂珍,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谢永学,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森,个体户。本院在审理罗桂珍诉李文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桂珍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桂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珍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罗桂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