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苗乐义与贺冬英、陆胜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乐义,贺冬英,陆胜兴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13号申请人苗乐义申请人贺冬英申请人陆胜兴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苗乐义、贺冬英、陆胜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石朝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苗乐义、贺冬英、陆胜兴因发生交通事故,于2014年12月31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车辆损失及电动车、广告牌、地下涵管、桂花树和水泥地面损失以物价部门或保险公司定损后由苗乐义承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