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江其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宁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江其花,宁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建设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89017351-9。负责人陈方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其花。委托代理人李飞果,江其花所在单位湖南现代家俱装饰有限公司推荐的公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兵。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其花、宁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吴圣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以该公司与被上诉人江其花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即江其花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放弃保险赔偿款48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江其花145351元,该款在2015年2月5日前支付)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就本案纠纷与被上诉人江其花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春龙审判员 许海霞审判员 吴圣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