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东民初字第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朱宏炜与季一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炜,季一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东民初字第0440号原告朱宏炜,市民。被告季一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炜诉被告季一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宏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朱宏炜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周正前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