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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东民初字第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朱宏炜与季一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炜,季一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东民初字第0440号原告朱宏炜,市民。被告季一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炜诉被告季一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宏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朱宏炜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周正前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