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金眼社与孙利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眼社,孙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529号申请人金眼社被执行人孙利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4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4122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利英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同权利人协商,其同意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05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