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周莉与喻秀珍、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莉,喻秀珍,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周莉。被申请人喻秀珍。被申请人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秀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周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喻秀珍、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筹集大笔资金,分别于2012年6月26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8月20日向申请人周莉借款240万元、135万元、8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款借据。被申请人喻秀珍、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后迟迟未偿还借款,经申请人周莉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喻秀珍、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申请人周莉重新出具了383万元的借条,并收回了2012年借款时向申请人周莉出具的3张借据。后申请人周莉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喻秀珍、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未果。为维护申请人周莉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喻秀珍、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特申请对被申请人喻秀珍、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万元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周莉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担保人徐斌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熊富荣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莉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喻秀珍、十堰市万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徐斌所有的房产,担保人熊富荣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周莉所有的小型轿车,担保人熊富荣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