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廖某某,男,1974年3月生,汉族,教师,住石城县。被告黄某某,女,1982年8月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同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国君审 判 员 黄斐斐人民陪审员 蒙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熊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