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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朱某、周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包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诸刑初字第13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经商。因本案于2013年3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4月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3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4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包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3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4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周某、包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琼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中旬,被告人朱某、包某与诸暨市暨阳街道三角广场铭都宾馆二楼景程电玩游戏厅的老板“光头”谈妥,由被告人朱某、包某负责管理游戏厅,并可获得分成。期间,该电玩游戏厅先后摆放了各种功能的12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并招聘刘正永、陈维、钱淼锋作为服务员负责上下分、打扫卫生等工作。同年3月9日,被告人包某退出管理,由被告人朱某、周某承包该游戏厅,继续放置上述赌博机供人赌博,并招聘刘婵娟作为收银员。直至同年3月15日该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向公安机关退赃500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周某、包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周某、包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中旬,被告人朱某、包某与诸暨市暨阳街道三角广场铭都宾馆二楼景程电玩游戏厅的老板“光头”(另案处理)谈妥,由被告人朱某、包某负责管理游戏厅,并可获得分成。期间,该电玩游戏厅先后摆放了7台全能高手、2台渔乐无穷、1台摇钱树、1台金鲨银鲨、1台金蝉捕鱼等赌博机供人赌博,并招聘刘正永、陈维、钱淼锋(均另案处理)作为服务员负责上下分、打扫卫生等工作。同年3月9日,被告人包某退出管理,由被告人朱某、周某承包该游戏厅,继续放置上述赌博机供人赌博,并招聘刘婵娟(另案处理)作为收银员。直至同年3月15日该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赌资人民币14700元及上述12台赌博机。经诸暨市公安局鉴定:查获的游戏机为电子赌博游戏机。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向公安机关预缴款项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费某、孙某、杨某、刘某等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诸暨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预收款票据,同案犯陈维、刘正永、刘婵娟供述及被告人朱某、周某、包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周某、包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部分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周某、包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由其在公安机关的预缴款中抵扣);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三、被告人包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4700元及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及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瞒华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人民陪审员  石莎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应 华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