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2007年出生,回族,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4年出生,回族,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