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家志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52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7日、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苏HRL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安市淮阴区029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km+800m处时摔倒,致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后对被告人魏某某提取血样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