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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徽民一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文斌与陈儒勇、汪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斌,陈儒勇,汪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民一初字第01174号原告:吴文斌,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004197201160016,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临河村76号。被告:陈儒勇,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004198603240013,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东司巷。被告:汪寅,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004198701090012,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南山路3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斌诉被告陈儒勇、汪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程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鉴于在审理中该案涉及的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程剑石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余泽龙、人民陪审员宋玉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程剑石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