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苏文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文郎,男,1993年3月16日,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5日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博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文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苏文朗持棒球棍伙同他人,在摩登经典门口以及该店内,无端对决峥宇进行追��殴打,后又追至决某某车上对其实施殴打。致决某某身上多处受伤,在淮阳县西城区陈州路上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经鉴定,决峥宇伤情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视听资料,受害人决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赵某某、苏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任某某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文朗持械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苏文朗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苏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