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终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薛桂花与傅寿彬、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2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寿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桂花。委托代理人马军。原审被告王霞。上诉人傅寿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兖州市人民法院(2012)兖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上诉人傅寿彬预留的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傅寿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宋汝庆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翠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