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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州与何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州,何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郸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王州,男,汉族,1990年7月26日,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谢向东,系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红伟,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年10月28日,被告驾驶““豫P×××××”轻型货车”顺郸城县世纪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与交通路交叉口××与××县世纪大道自东向西由王州驾驶的“豫P×××××”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郸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郸公交认字[2014]第1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红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州无责任;张东海无责任。原告为此花费修车费用17600元,要求被告依法支付。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何红伟当庭支付原告原告王州修车费12000元;二、从此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州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付占军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