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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安东与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煤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东,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88-1号原告张安东。被告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西龙。被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芝。被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煤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东与被告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煤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煤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山东新煤格林尼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煤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