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平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王少盖。被执行人:王平平。上例当事人因王少盖诉王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年2月22日作出(2013)孝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王平平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3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755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王平平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王平平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李景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