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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道勇与黄涛、赵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勇,黄涛,赵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黄道勇被执行人黄涛被执行人赵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涛在银行存款322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