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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昌活与李永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活,李永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郑 昌 活 与 李 永 和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郑昌活,农民。被告李永和,农民。原告郑昌活诉被告李永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郑昌活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昌活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李永和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是自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活撤回与被告李永和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昌活负担。审判员  李宗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