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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郁红与孙亚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红,孙亚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郁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方。委托代理人管达文,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郁红因与被上诉人孙亚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杜伟建审判员  孙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尚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