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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宏与韩鑫、杨珊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韩鑫,杨珊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1366号原告刘宏,男,汉族,2004年11月5日生,住湖南省洞口县。法定代理人刘双龙,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被告韩鑫,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被告杨珊珊,女,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诉被告韩鑫、杨珊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以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宏以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红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锦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