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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尹青与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青,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22号原告尹青。被告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航。委托代理人贺玲。委托代理人王佳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青诉被告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0元,保全费1,424.78元,合计3,384.78元,由原告尹青负担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