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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卢祥臣与昌黎县城关(新)双龙啤酒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祥臣,昌黎县城关(新)双龙啤酒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卢祥臣。被告昌黎县城关(新)双龙啤酒城。法定代表人宋海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祥臣与被告昌黎县城关(新)双龙啤酒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祥臣自愿撤销对昌黎县城关(新)双龙啤酒城的起诉,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祥臣撤销对被告昌黎县城关(新)双龙啤酒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卢祥臣负担。审 判 员  朱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