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城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晓峰与鹿钦洲、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峰,鹿钦洲,王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许晓峰。被告鹿钦洲。被告王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峰与被告鹿钦洲、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