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志英支付令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志兵,男,33岁,汉族,本县王显乡东和村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万民督字第10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兵及其妻陈小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志海执行员 张永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夏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