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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泽良。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旌民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12月19日、20日,查封、扣押了申请人XX之担保人方小华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姐儿堰路152号54栋1层3号住房一套、担保人熊竹位于河东区珠江东路133号印象戛纳20栋1-1/2-2号住房一套、担保人巫钟声位于河东区庐山北路东侧建设花园C栋3-3-2号(5跃6跃7)住房一套。现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XX申请解除以上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XX的担保人方小华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姐儿堰路152号54栋1层3号住房一套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XX的担保人熊竹位于河东区珠江东路133号印象戛纳20栋1-1/2-2号住房一套的查封、扣押。三、解除对申请人XX的担保人巫钟声位于河东区庐山北路东侧建设花园C栋3-3-2号(5跃6跃7)住房一套的查封、扣押。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邹赤波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