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利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世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