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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利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世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