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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锡刚与李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刚,李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刘锡刚,男,195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唐建,男,196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锡刚与被执行人李唐建民间借贷纠纷【即(2014)汀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尚在变现处置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0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