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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民一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233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霍邱县周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祖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次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被告离家,至今不归,2014年原告起诉离婚未果,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1、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其身份及家庭成员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3、本院出具的(2014)霍民一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果、现仍未和好。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2009年1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5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5岁。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王某某曾起诉离婚未果,现仍未和好,分居至今,致成本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举证在卷佐证并经本院认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2月起诉同被告王某甲离婚未果后,仍未和好,现再次起诉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婚生子王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王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另,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王某甲不支付其子女抚养费;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