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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1966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4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708-8。法定代表人苟祥伦,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勇,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秀群,女,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5327-X。法定代表人蒋廷胜,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曦,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交纳5350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焜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