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廖迎春申请执行李杰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廖��。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廖某申请执行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委托至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代为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北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