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17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雷粒鑫与高军、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粒鑫,高军,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790-3号原告:雷粒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文全,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军。被告: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湾县三道河子镇乌鲁木齐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叶新萍,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克峰,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粒鑫与被告高军、沙湾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粒鑫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粒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粒鑫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勇 刚人民陪审员 陈 双 设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亚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