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2014)未刑初字第00873号被告人冷骏、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骏,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87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骏,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岚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岚皋县民主镇农田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61987********。2011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4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骏、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骏、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冷骏、李某某共同预谋实施盗窃。2014年4月24日12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二路正义厨具市场,由冷骏望风,李某某将停放在该市场B区6排5号门口的一辆龙迈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二人在本市土门二手车市场以1000元价格将所盗车辆销赃,赃款均分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24元。2014年7月4日,冷骏、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冷骏、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报案笔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截图、指认现场照片、二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骏、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冷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各5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依法发还被害人。四、作案工具十字套筒一个、自制锥形工具三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