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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孟州、张欢乐与李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孟州,张欢乐,李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张孟州,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农民。申请人张欢乐,农民。被申请人李赛,农民。申请人张孟州、张欢乐因与被申请人李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F×××××号五菱面包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赛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的冀F×××××号五菱面包车。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移、变卖或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柳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