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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易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米易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5年1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川D51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米易县丙谷方向往米易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214省道39KM+240M处时,与被害人刘某甲相撞,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逃离现场。经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让其妻子何某某拔打报警电话,并等待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事发当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支付了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9万元。被害人亲属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逃离现场后通知他人报警,等待抓获,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死者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合理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栗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材料计量通知单、收货单、法医尸体检验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通话清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米易县公安局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监控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驾驶人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轮胎花纹比对意见、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照相、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逃逸后通知亲属报警,并等待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以前没有犯罪前科,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子忠审 判 员  赵秋岚人民陪审员  马利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