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甲、韩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甲,韩某,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崔某。被告张某甲。被告韩某。被告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甲、韩某、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肇事车辆鲁H×××××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扣押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韩某所有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闫运灿提供担保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