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沭商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崔欣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01150号原告崔欣,市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东路与宴喜路交叉口阳光花园23号楼。负责人王洪启,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崔欣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崔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家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