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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经亲友多方劝解,自己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