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经亲友多方劝解,自己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