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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何德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芬,韩海金,陈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号申请人何德芬,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韩海金,无业。被执行人陈德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德芬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韩海金、陈德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海金、陈德敏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海金、陈德敏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1219.5(含诉讼费4元、执行费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永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