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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阆中市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35号原告阆中市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罗勇。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阆中市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母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国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