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胡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胡业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被告胡业民,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胡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以“现我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霞 搜索“”